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勞動法緊急任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勞動法緊急任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員工拒絕加班竟被判賠償1.8萬元?法官:遇到緊急任務須加班!如何評價?
比如,怎么定義緊急情況?如果天天996是不是天天都是緊急情況?如果員工有緊急事情公司會賠錢嗎?而有些網友更為直接,問公司要加加班,給加班費了嗎?公司接的緊急任務的錢分給員工嗎?
員工拒絕加班,竟判賠償1.8萬。
關于這個問題,我特意查了一下資料,現在腦子里有點頭緒,哎呀,各位看官喝點水,抽著煙,慢慢的聽我分析事情的來龍去脈吧。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擼媒體報道,江蘇省揚州市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造成公司損失12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須服從。
看到這里我心涼了半截,我還以為是員工拒絕加班。老板賠給員工1.8萬呢,鬧了半天,原來是員工賠給公司1.8萬。在工作時間之外拒絕加班,居然還賠償。 這整得我有點懵了,喝了口涼茶,我又查了下資料。
據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勞動者雖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企業如遇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勞動者必須服從。
看來以后還得熟讀法律,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有緊急任務的話。老板讓員工加班,員工可以不加班,但是,加班造成的損失員工必須賠償,在表面上看的是一個雙向選擇題,其實是一個單向的選擇。當然了,這里著重在緊急情況之下,哪有那么多緊急的情況啊,這讓我明白了一個道理,什么事情也得分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謝題主!這是近來網友熱議的話題。本人曾回答過此問題,今再次的,系統的說一下。先說說何為‘緊急’任務。首先緊急任務的定義,用于防災減災,疫情防控,地震等等災害之必須。必須要有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方可認定相關企業的訂單為緊急任務。單單企業方與客戶,雙方不構成確定緊急任務。因為從企業經營的流程,首先是計劃!也就是說,企業接到訂單,第一步是(計劃)按照企業自身的設備能力,流動資金,技術水平,及員工效率(統稱四要素),來編制生產計劃。說白了吧,也就是說,家里有多大的鍋,方能煮多少飯。然而企業生產前的計劃,在第二環節(實施)中,存在著不確定因素,比如,設備臨時壞了,產品耗材跟不上,員工請假等,這樣勢必影響計劃時的交貨期。這時企業的補救措施,是加班。這種現象,不屬于緊急任務的范疇,它是趕工期。揚洲企業自定的緊急任務,是無說服力的!其二,拒絕加班,企業屬于趕工期,完全是企業經營行為,員工在完成了自己的定額工作后,有權選擇拒絕額外的加班。這是無可厚非的。本人企業管理三十余年,對這個案例,有如下看法,第一,企業起訴的‘緊急任務’定義不準。第二,接到客戶訂單后,編制生產計劃時草率,沒有件件落實(俗話說,沒有金剛鉆,別攬瓷器活
)。第三,企業得知員工明確拒絕加班的情況下,企業沒有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最終導致了企業損失。單從現象上看,員工拒絕加班,企業就損失了十余萬。那企業也太‘脆弱’了吧!根子在企業,在管理,計劃,和應急等方面,嚴謹起來,而不該把損失的責任推給員工!何況員工并沒有錯!
注意到很多人覺得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不合理,沒有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請大家先冷靜一下仔細讀讀這份判決。
其實二審法院的判決當中認為涉案基本情況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況,是屬于要正常與員工進行協商的這種情況,所以沒有與員工進行協商是違法的。既然這種經營情況是由于不履約造成的經營風險,損失是應當由企業來承擔,要求員工承擔是不合理的。二審法院的判決在主文里面實際上是對一審法院持的一個否定的態度。
那為什么二審法院依然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呢?
原因很簡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二審法院認為員工沒有就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基于員工沒有主張權利而維持原審判決的做法并沒有錯。
關于從業人員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的權利法律有什么規定?
《勞動法》規定:“在勞資雙方因為權益問題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也就是說,勞動者有權對發生的勞動爭議提請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具體規定了勞動爭議的內容,即:
①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
③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如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自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申請調節;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加班時間的?你怎么看?
每個星期工作5天,禮拜六禮拜天休息,每天工作8小時,禮拜一至禮拜五如有加班按1.5倍計算工資,禮拜六或者禮拜天加班按2倍計算工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按3倍計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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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于加班確實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雖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但現實中很多企業都做不到上述條款規定,而且也有一個矛盾點,很多企業的工資結構都是基本工資+加班費的構成,而且加班費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完全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工資會很低,可能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所以有些勞動者也不愿意。希望相關部門后續出臺更完善的政策,解決這個矛盾點,不然違法加班的現象無法得到有效地解決。
以上是筆者的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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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法緊急任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勞動法緊急任務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